当然,经济的周期分析不能太粗糙。
现在很多所谓的金融产品创新,如果把其外衣一层层剥下,实际上是具有相同法律关系的产品,而在销售产品时,不认真地界定产品的金融属性和法律关系,这是金融秩序混乱的重要根源。所谓的行为监管,我个人认为,和功能监管基本是一样的,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
货币政策、金融监管专业性强,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机制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有利于国务院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监督一府两院依法履职。双峰监管、投资者保护的核心是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所以,它应该对客户忠诚。功能决定了业态的区分,综合经营并不会改变业态,也不会改变监管的原则。
在我们国家,目前是两种类型都存在,但最后很有可能走向事业型,因为现在几乎所有银行都是拥有全牌照的子公司,其他机构也是如此。在谈到监管改革时,大家都认为,中国金融业已经实行综合经营了,因而需要综合监管。意识形态让位于围绕谁该得到什么的争执。
如果能被广泛接受,比特币将挑战国家对经济的主导地位。随着更多人开始使用比特币,系统变得越来越不可靠。因此,如果比特币的信奉者对比特币足够信任,并能说服别人也信任,他们就有机会让比特币得到公认。货币是某种信心诡计,正如作家詹姆斯?巴肯(James Buchan)所描述的,它是一种被冻结的欲望。
他们喜欢市场多于政治,而且对国家怀有强烈的不信任感。当魔术师们在舞台上相互扭打时,很难看到这种幻觉能起作用。
进入专题: 比特币 。事实证明,自由意志主义者并不擅长琢磨出如何解决此类政治冲突。其他人则想将交易处理的关键部分移出区块链,更多地依靠侧链(side chains)。比特币(Bitcoin)——一种既非各国央行发行、也不受其担保的分散化、(主要)数字化的货币——一直像是某种魔术手法。
然而,没人拥有权力阻止人们以不正当的方式影响观点。优胜者将获得新的比特币,同时还验证一个等候交易的区块,后者随后被添加进账本,并与整个社区共享。最大的争执集中在比特币最具创新性的元素:区块链(blockchain)——一个记录比特币交易的分散化的账本。这种构想也引发争议:侧链可能把比特币的统一方法变成一堆准兼容的专有解决方案。
比特币从设计上防止国家或其他实体进行垄断,而是打造一种基于共享信息的新货币,使任何实体都难以获得对它的控制权。【注】本文作者是乔治华盛顿大学(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副教授。
比特币矿工们通过互相竞争来破解计算难度极大的问题。我们相信它,只是因为所有人都相信它。
政治消失了,被一种想象出来的技术与加密检验的结合取而代之。它无法逃避政治,只是暂时取代并隐藏了政治。但现代国家实际上垄断了市场发挥作用所需要的货币。比特币貌似具有的价值取决于人们搁置对其的怀疑。形成链分叉的主要提议要求获得75%的比特币网络同意,才能全面实施。这一系统旨在用分散化的职权来取代第三方监管。
与比特币相关的一些技术创新将保留下来欧盟向消费者提示比特币风险类型及根源。
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
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这两项依托于市场机制的规则,与比特币降低交易流程和成本、去中心化以体现经济民主的目标更为符合。
尽管货币替代物的提法,已经为虚拟货币在该条款中的适用提供了空间,但是比特币并不一定与特定营业相关,所以该规定具有局限性。2013年3月,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进行规则修订,规定《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将适用于虚拟货币的创设、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转移。但是,比特币存在去中心化、无国家信用和企业信用担保、监管空白等问题,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很大。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购买、持有和交易,对交易平台稳定性依赖过深、风险较大。
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这些监管措施都体现了法律对金融创新的引导和补充。
相比起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禁止比特币交易的严厉措施,瑞典、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更加重视监管与自律结合。(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进入专题: 比特币 。
美国和德国将比特币视为金融工具,规范比特币注册、交易并防范犯罪。 比特币(bitcoin)是由开源软件产生的电子货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属信用介质,具有结算功能。
虚拟货币管理者和交易者是《银行保密法》的规制对象。自律和参与者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声誉机制。货币转移业务包括网上支付的三方付款机制。美国和德国将比特币视为金融工具。
该自律措施可以增加管理者和交易者的合法性、增加其信赖度、提高其竞争力。虚拟货币属货币替代物,正式成为该条款的内容。
该法采用金融服务法理念,将虚拟货币市场主体划分为管理者、交易者和利用者。多国政府不承认比特币为法定货币 2013年1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2011年后,该规定做了修订,不再强调营业的概念。【核心提示】中国比特币方兴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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